时间:2024-10-31 16:25
深圳龙华区10月25日发布《龙华区支持高端医美行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其中提到,适当放宽龙华区医疗美容行业市场准入,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美容产业。建立医疗美容产业审批绿色通道,简化企业注册、医疗机构审批等手续,为企业提供工商注册、行政审批等一站式服务。积极引进医疗美容上市企业、口碑良好的服务类医疗美容机构、已有成熟产品上市的研发类医疗美容企业、医疗美容互联网渠道企业等头部企业落地龙华,依据相关规定给予政策优惠。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原文
龙华区支持高端医美行业高质量发展
若干措施(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促进大健康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着力打造一批国际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医疗美容机构,带动龙华区医疗美容行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深圳打造世界医疗美容之都,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已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龙华区实际从事医疗美容服务业以及为其提供支撑的医疗美容设备和产品等制造业经营主体。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三条 适当放宽龙华区医疗美容行业市场准入,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美容产业。建立医疗美容产业审批绿色通道,简化企业注册、医疗机构审批等手续,为企业提供工商注册、行政审批等一站式服务。(责任部门:区卫生健康局、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第四条 积极引进医疗美容上市企业、口碑良好的服务类医疗美容机构、已有成熟产品上市的研发类医疗美容企业、医疗美容互联网渠道企业等头部企业落地龙华,依据相关规定给予政策优惠。(责任部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
第五条 对在龙华区租用区属创新型产业用房,适用《龙华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的医疗美容相关企业按规定给予租金折扣优惠。对在龙华区租用产业用房(非创新型产业用房)且在我区无自有产业用房的规模以上医疗美容相关企业,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租金补贴。(责任部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
第六条 探索将发展医疗美容市场融入龙华区现代时尚产业,聚焦妇女儿童服务,探索打造以医疗美容为中心的泛时尚产业生态圈,形成“医美+母婴+化妆品+女装”的医美时尚购物街区,或涵盖医疗美容、产后康复、儿童健康、母婴生活等主题的医美服务综合体。(责任部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商务局、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
第七条 依托我区高端医疗器械产业现有优势,规划建设医疗美容与医疗器械产业园区,吸引相关企业入驻,共享基础设施、技术服务、人才等资源,推动产业集聚,形成合作市场-研发-生产-投入市场的产业闭环。鼓励医疗美容企业和医疗器械企业通过并购、投资等方式进行产业链上下游的整合,促进两个产业深度融合和协同发展。(责任部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商务局、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
第八条 对符合《深圳市龙华区重点企业(机构)优秀青年人才集聚工程实施办法》的医疗美容相关企业人才,按政策相关规定,依申请给予人才补贴。(责任部门: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局)
第九条 为龙华区医疗美容机构搭建同业交流平台,促进区内资源共享和互利合作,并积极拓展区外资源、引进和宣传合作示范项目,探索建立医疗美容联合体、开展连锁经营等新业态,不断提升行业品牌效应和竞争力。(责任部门:区卫生健康局)
第十条 鼓励成立医疗美容行业协会,规范行业自律,引导医疗美容机构申报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等级评价认证,促进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为政府监管提供有力支持。(责任部门: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龙华区医疗美容机构信用评价体系标准,全面、客观反映医疗美容机构依法执业、诚信经营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等水平,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并将评价结果与日常监管、年审校验、评优评先、财政扶持等工作相互关联。(责任部门:区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第十三条 定期向全区医疗美容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社会公众针对性开展医疗美容相关普法宣传教育,提升医疗美容从业者依法执业意识,正向引导消费需求,促进医疗美容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营造群众放心的医美消费环境。(责任部门:区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第十四条 推动成立以辖区公立医院为主导的医疗美容质控中心,为辖区医美机构开展统一的人员培训、提供质量控制技术支持,引导全区医美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差异化发展,促进医疗服务水平提升和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责任部门:区卫生健康局)
第十五条 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医美产品的行为,严格监管医美广告,防止虚假宣传和过度宣传误导消费者。加强医疗美容从业机构的资质审核和监管,推进跨部门联合检查抽查,在确保监管效果的前提下,减少对医美机构(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责任部门:区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由龙华区卫生健康局会同各相关单位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https://www.szlhq.gov.cn/hdjlpt/yjzj/answer/39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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